设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是深入推进培养机制改革,激励在读学生勤奋学习、专心科研、全面发展的具体措施,是促进拔尖创新人才培养、全面提高研究生教育质量的有效举措。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印发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12〕342号文件),结合我校研究生教育实际,制定本办法。各二级教学单位应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是国家面向普通高等学校中表现优异的全日制研究生设立的最高荣誉奖项。
第二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由中央财政拨款设立,每年评审一次。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3万元,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2万元。我校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名额,按照财政部、教育部当年下达的任务执行。
第三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教育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杜绝弄虚作假。
第二章 评审组织机构
第四条 学校成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完善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年度实施细则;制定名额分配方案;统筹领导、协调、监督全校评审工作;裁决学生对评审结果的申诉等。
第五条 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由主管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和主管研究生教育的校领导任组长,成员包括研究生工作部、研创处、计财处、纪监审室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及二级学院、系相关负责人、研究生导师代表(以四个一级学科为口径每年随机产生)等。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研究生工作部。
第六条 各二级学院、系成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本单位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申请组织、初步评审等工作。
第七条 各二级学院、系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由各二级学院主要领导任主任委员,成员包括二级学院、系相关领导、导师代表和研究生代表(未申报当年国家奖学金)等。
二级学院、系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一般不少于5人,并应于评审前向全院公布。
第三章 参评条件与名额分配
第八条 基本学制内的全日制学术型、专业型学位研究生,(不含留学生)。基本条件是: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团结同学,积极参加集体活动;
4.学习成绩优异,科研能力显著,发展潜力突出。其中,博士生至少以第一作者身份公开发表一篇以上CSSCI文章,或者在本专业研究领域具有同等贡献;硕士生应有一定的科研成果,在社会实践、科技创新、学术活动等方面表现优秀。
5、同等条件下,向非在职人员倾斜。
第九条 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根据各二级单位研究生规模、培养质量以及上一年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执行情况,制定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年度名额分配方案。
第十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名额根据学校学科发展规划向重点扶植学科适度倾斜。
第十一条 每名研究生在硕士或博士阶段,如第二次(及以上)申请国家奖学金,同一申报原因和支撑材料不得重复使用。
第十二条 以下研究生不参加国家奖学金评审:
1. 休学期间的研究生;
2. 未按规定时间注册的研究生;
3. 因违反校规校纪受警告以上(含警告)处分的研究生;
4、延长学习期间的研究生。
第四章 评审程序
第十三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按照“自愿申报、差额评审、公开答辩、竞争择优”的原则进行。
第十四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研究生自愿申请国家奖学金,应如实填写《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向所在学院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同时须提交不少于1000字的优秀事迹说明、成绩单及相关支撑材料。推荐意见一般应由导师填写。
第十五条 二级学院、系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组织委员会委员对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学生进行初步评审。评审条件应具体明确,在全院公布并报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备案。
第十六条 二级学院、系评审委员会确定本单位获奖学生名单后,应在本单位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内容应包括评审条件、名额分配、评审结果等。
第十七条 二级学院、系评审委员会公示无异议后,应填写《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汇总表》和《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汇总表》,提交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进行审定,审定结果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十八条 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学生,可在二级学院公示阶段向所在单位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学生对学院评审委员会作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学校将研究生获得国家奖学金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并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
第二十条 发现研究生有弄虚作假、违反学术诚信的行为,经有关部门认定后,如在国家奖学金评审过程中,则取消该生当年国家奖学金评审资格;如在整个评审工作结束后,则收回该生已获得的国家奖学金及证书。情节严重的,取消该生硕士或博士在读阶段国家奖学金申请资格,并根据《中国美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进行处理。
第二十一条 获得国家奖学金的研究生,当年不得再获得其它奖学金。
第二十二条 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向上级报送评审报告,统一保存全校的国家奖学金评审资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2年12月7日起实行,由校党委研究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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