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我院研究生(博士、硕士)的成绩管理,促进研究生教学管理工作有序化、高效化,特制定本规定。
⒈各任课教师须在学期末规定的时间内(参照每学期末教务安排)填写好该学期所授课程成绩单,仔细核对后交至各系秘书。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如期上交成绩单者,须提交书面申请,说明理由,系主任签字,研究生处同意后,方能生效。否则,研究生处将不予承认该门课程成绩的有效性。
⒉课程名称须与研究生专业课教学进程表中课程名称一致,不得随意更改。如计划有变,确需更改者,须报研究生处审核,统一技术处理。
⒊由于存档需要,请任课教师按学生培养层次、年级分别填写课程成绩,即,同一层次、同一年级的学生填写在一张成绩单上。成绩单为统一格式,并请用黑色钢笔填写。
⒋各系秘书需在成绩单上加盖公章,并复印留底(用于系、学生备查),并将成绩单原件按期交至研究生处存档。
此规定解释权归研究生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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