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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美术学院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国美院发〔2017〕83号

 
发布时间:2017-08-23
    

为规范研究生学籍管理,保障研究生的合法权益,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保证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41号令),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本细则适用于本校按照国家招生政策和规定录取的接受学历教育的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研究生,包括非定向生、定向生、自筹经费生和委托培养生(专业学位硕士参照执行)。

一、新生入学

第一条 经本校录取的研究生新生必须持录取通知书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入学报到。

(一)如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报到者,应事前向学校研究生管理部门请假,请假须附相关证明,经批准后方为有效,请假期限为二周。未办理请假手续或请假逾期仍未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均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二)研究生新生应当在报到前办妥各项交费手续。

(三)在职研究生报到前,其所在单位须与学校分别签订好定向培养、委托培养协议书。除在职研究生按协议规定不转户口、工资关系和党团组织关系外,其余新生均须办理党团组织关系的转移手续。按自愿原则,新生在报到时可选择是否办理我院集体户口,一经选择,除特殊原因外不得更改。

(四)研究生新生在研究生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办理完相关入学手续后,还须向所在培养单位报到。

第二条 新生报到时,经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体检合格者,准予报到。在体检复查中发现患有疾病不能坚持学习者,经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证明,短期治疗不能达到入学标准的,取消入学资格;短期可以治愈的,允许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回家或回原单位治疗,所有费用自理且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享受研究生待遇。体检仍不合格者,不能保留入学资格,退回家庭所在地或原单位。

第三条 符合入学条件的研究生新生,因病或因其他原因超过学校规定的请假期限不能报到入学的,或在新生复查期限内发现患病不能坚持学习的,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延缓入学,保留期为一年。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

办理延缓入学者,应当在报到期限内提出申请,并填写《研究生延缓入学申请表》,因病延缓入学者,需同时提交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诊断其不宜在校学习的证明,并经本校医务部门核准,在征得所在培养单位同意后,将申请表及附件交研究生管理部门办理。

经研究生管理部门审批同意延缓入学者,不具有研究生学籍,在延缓期内不享受在校研究生的待遇,不得占用学校教学和后勤资源。因病延缓入学者应当回家或回原单位治疗、休息。延缓入学者的档案已转入学校、户口已转入学校所在地派出所的,延缓期内可以予以保留。

第四条 延缓入学者应在每年630日前提出复学申请,并填写《研究生延缓入学复学申请表》,因病延缓入学者需同时提交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康复证明,并经本校医务部门核准,所在培养单位及研究生管理部门同意后,办理入学手续。

延缓入学者的学习年限按照正式入学时计算,其学习计划按照正式入学时的年级安排。

第五条 新生(含延缓入学)入学后,学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在三个月内对新生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不合格或逾期(含延缓入学期限)不办理入学手续者,由研究生管理部门根据报到与复查情况提出处理意见,直至取消入学资格,经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分管校长签发文件后执行。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或其它不正当手段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应当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取消入学资格与取消学籍者的户口和档案在二周内一律退回原人事档案所在单位或家庭所在地。

二、注册、考勤与请假

第六条 复查合格的新生办理注册手续。新生学籍注册信息通过教育部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学籍学历管理平台审核后,即正式取得本校研究生学籍。

第七条 每学期开学时,研究生必须按学校规定的时间到相关培养单位办理注册手续。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注册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无故不按时注册者,以旷课论处(旷课一天按七学时计算 ) ,超过二周的,视为自动退学。

第八条 研究生应在每学年的第一学期注册日期前办理好各项缴费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应事先书面请假。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和其它不符合注册条件者不予注册。未注册者,不能保有本校研究生学籍,且不得参加各种学习活动。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申请国家助学贷款或其它形式资助,办妥相关手续后再予注册。

第九条 在学校规定注册日期截止三天后,研究生管理部门会同各培养单位及时核实未注册人员情况,并在三天内将各项情况汇总处理。

第十条 研究生必须完成学校制定的培养计划并积极参加学校、培养单位、班级或工作室安排的各项活动。

第十一条 请假者必须填写请假单,经批准方为有效,未经批准者,以旷课论处。研究生请病假,需要凭学校认可的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证明。

(一)研究生请假审批权限:

1、请假一周内,由导师批准;

2、请假一周以上,二周以下,经导师同意,由各培养单位负责人批准;

3、请假二周以上,需经导师同意,各培养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由研究生管理部门批准。

(二)研究生请假流程:

1、填写《中国美术学院研究生请假申请单》;

2、按照上述审批权限报相关责任部门审批,涉及到公共课请假需同时报送社会科学教学部审批备案;

3、各相关责任部门审批并备案存查。

研究生因公出差或假期在外遇特殊情况需延期返校,可以用传真、电子邮件或书信等方式先行请假,待回校后的三个工作日内须补办请假手续,并提交必要的证明。

经批准请假的研究生,在请假期结束应当及时办理销假手续,未办理销假者,超假时间作旷课处理。

第十二条 研究生因学科发展及培养环节需要出国者,依照学校有关规定办理。

在学期间原则上不办理出国探亲事宜,确需办理者须安排在寒暑假期间,参照学校出国进修、留学有关规定办理。

三、转导师、转专业和转学

第十三条 研究生一般不得改换导师、转专业和转学。

个别因导师调动、专业调整或其他特殊情况必须转专业、转学者,须由本人提出申请,报原导师、培养单位逐级签署意见,经研究生管理部门审核后,方可办理。

(一)转导师。研究生因特殊情况需转导师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经转出、转入双方导师同意,培养单位及研究生管理部门签署意见,校长会议批准后生效。

(二)转专业。转专业一般在本培养单位进行,如转入其他培养单位,须由本人提出申报,应征得拟转入培养单位、专业同意,并确定导师,报研究生管理部门备案。录取为专业学位的研究生,不得转为学术学位研究生。休学创业或者退役后复学的研究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学校予以优先考虑。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请转专业:

1、正式入学后超过2个学期的;

2、招生时已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类型的;

3、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

4、应予退学的;

5、无正当转专业理由的。

(三)转学。研究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的学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研究生经批准转学的,一般应在本地区本系统进行。个别无法解决的,可转到外地专业对口的单位,接受单位必须符合培养研究生的条件。研究生转出学校,需由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学校审批后,可以转出。转学到省内院校的须经浙江省教育厅批准,转学到省外院校的须经浙江省教育厅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第十四条 外单位研究生转入,需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学校负责审核其转入条件及相关证明,并应审查转入研究生的原有基础与学术水平是否符合本校培养要求。办理转学手续时,转出单位应来公函与本校研究生管理部门联系,提供转学的必要材料。经研究生管理部门对该生政治思想、健康和业务能力全面审查合格后,征得拟转入培养单位及导师同意,由校长办公会议审核后,报省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方可转入本校有关专业学习。

跨省转学的,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学校按规定对转出和转入研究生的转学情况进行公示。

第十五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三)招生时确定为定向或委托培养的;

(三)研究生拟转入学校、专业的录取控制标准高于其所在学校、专业的;

(四)应予以退学处理的;

(五)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四、休学与复学

第十六条 研究生因病需治疗、休养或其它情况需中止一段时间学习者,可以申请休学。研究生有下列情况者,应当办理休学:

(一)在一学期内因病请假或入医院治疗累计达三周以上者。

(二)经诊断证明患传染性疾病(如肝炎、肺结核等),治疗期间和医生建议休养期三周以上者。

(三)女研究生生育者。

(四)申请创业者(含参加社会实践)。

(五)在一学期内因事假缺课累计超过该学期教学时间三分之一以上者。

(六)定向和委托培养研究生由原单位公派出国或短期因私出国拟超过三周者。

(七)学校认为应当休学者。

第十七条 研究生休学须本人提出申请,说明原因(研究生因病休学,须同时提交县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诊断证明,经校医务部门审核,提出休学建议),并经导师和所在培养单位同意,研究生管理部门批准同意,方可休学。如有特殊情况或因重病和传染病住院治疗者,可由他人代办手续。

休学一般按学年计算,休学时间累计不得超过二学年。研究生如因病住院治疗休学,休学时间从入院之日起计算。休学时间跨二个学期的按一学年计算。

休学申请应在取得学籍之后的学制之内提出,学制年限最后一年学籍注册后,学校不再基于本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第四项、第五项和第六项受理休学申请。

休学研究生应于批准之日起10天内办理手续离校。休学期间,不收学费,学校应为其保留学籍,但不享受在校学习研究生待遇,学校不认可、不记载其学习成果,且不得使用学校教学、空间、图书、设备及网络资源。因病休学学生的医疗费按国家、浙江省及杭州市的有关规定处理。

休学期间,若发生意外事故或出现侵权行为,学校不承担责任;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者,取消其复学资格,开除学籍。

第十八条 休学期满的研究生,应在休学期满前二周向所属培养单位提出复学申请。因病休学的研究生,如已恢复健康应附二级甲等医院诊断证明,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复查,确认能坚持正常学习者,经研究生管理部门批准,方可办理复学手续,一般应于下一学期复学。

第十九条 新生和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或者学籍至退役后2年。

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校同时为其保留学籍。

学生保留学籍期间,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学校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

五、退学

第二十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况之一,应予退学。

(一)硕士研究生同一学期内的所学课程超过二门以上(含二门次)考试、考查不及格,或在读期间所学课程累计三门以上(含三门次)考试、考查不及格者(含补考门次),或在规定学习期内未取得规定学分者;

(二)博士研究生有一门专业课程考试(含重修补考)不及格者;

(三)休学一年仍不能复学,或休学期满后二周仍不来校办理复学手续者;

(四)未经批准连续二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或出国(境)未经学校批准延期二周以上未归的;

(五)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无法在校继续学习者;

(六)未在规定期限内注册,超过二周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七)在最长修业年限内,仍未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者,或经培养单位学术委员会考核认为不宜继续培养的;

(八)到其他学校攻读研究生的;

(九)本人自愿申请退学的。

经学校批准退学的研究生,不得申请复学。因各种原因死亡的,即自动取消学籍。

第二十一条 对不宜继续培养的研究生,可由导师或工作室提出,所属培养单位审核后,上报研究生管理部门并经校长办公会议批准予以退学。对研究生作退学处理的,取消学籍,由研究生管理部门提出拟处理意见,先通知研究生本人,通知后二周内本人无异议的,研究生管理部门将处理意见以发文形式提交导师及培养单位会签,经校长会议批准生效。

对退学的研究生,由研究生所在培养单位将退学拟处理意见及决定文件送达本人或其法定监护人,同时由研究生管理部门报省教育厅备案。退学、取消学籍决定文件无法送达本人的,以邮政特快专递送达方式或在学校官网公示5日,视为已送达。

第二十二条 研究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参照对学生违纪处分的申诉程序办理申诉,详见《中国美术学院关于印发〈中国美术学院学生申诉管理规定〉(修订)》的通知》(国美院发﹝201769号)。

第二十三条 退学善后问题的处理:

(一)退学的研究生应在退学决定文件下发后10日内办完全部手续后离校。逾期不办理离校手续的,学校注销其在校各种关系,不发给学习证明。

(二)入学前为应届毕业生的,原则上按入学前的学历在其来源省推荐就业,列入最近一届毕业生就业计划;在学校规定时间内没有聘用单位的,退回其家庭所在地。

(三)定向和委培研究生退学后回原单位。

(四)其他研究生退学的,其户口和档案退回原工作单位或原档案所在地。

(五)退学研究生学习期满一年以上,达到结业要求的,发给结业证书;学习期满一年以上,未达到结业要求的,发给肄业证书。学习不满一年者,发给学习证明。未经批准擅自离校的,作自动退学处理,不发结业、肄业证书或学习证明。

退学的研究生自批准退学之日的次月起,停发各类奖学金、助学金。

第二十四条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应当予以记录。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学分,经录取学校认定,可以予以承认。

六、学制、学习年限

第二十五条 全日制博士、硕士研究生非在职者基准学制为三年,在职者基准学制为四年。因休学等原因,学习时间可在基准学制的基础上适当延长。因任何原因延长部分的最长期限:博士研究生三年,基准学制为三年的硕士研究生二年,基准学制为四年的硕士研究生一年。

第二十六条 研究生在基准学制时间内不能完成学业者,经本人申请,导师及所在培养单位同意,研究生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学习期。延期学习期期间,需向学校全额缴纳相应学费,所应享受的待遇不变。超过最长学习期限仍不能完成学业者,作退学处理。

第二十七条 对于选择有一定难度、涉足学科前沿、有望取得创新性成果的课题而不能按期答辩的博士研究生,可以提出延长学习期申请。申请者必须在进入毕业学年前,提出延长学习期申请,同时提交开题报告和论文提纲,经导师及所在培养单位同意,提交至研究生管理部门,经相关专业学位委员会委员审批同意,发文后生效。延长学习期内需全额缴纳相应费用,可享受相应待遇(但不享受研究生国家助学金)。每次申请延长学习期为一年,最长不超过二年。过期仍不能答辩的,一般不再同意办理延长学习期手续,按本规定有关条例给予退学、肄业或结业的处理。

第二十八条 凡提前修完本专业培养方案中规定的全部课程,成绩特别优秀的研究生,可提出提前毕业的申请,原则上必须提前一学年提出申请。申请者必须提供成绩单、获奖证明和开题报告等相关材料,经导师同意,所在培养单位批准,上报研究生管理部门,由院学位评定委员会专门会议审批同意,准予提前毕业。提前毕业的时间最多为一年。

七、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二十九条 在研究生毕业前,由所在培养单位对其德、智、体进行全面考核鉴定。在规定期限通过培养计划规定课程和其它环节的考核,完成毕业创作(设计)和学位论文,并通过学位论文答辩,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研究生在学制末年受留校察看处分的,须先延长学习期至留校察看影响期满,且完成培养计划,方可申请毕业。

第三十条 符合学位授予资格的毕业研究生,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评审通过后,颁发学位证书。

第三十一条 通过培养计划规定课程和其他环节的考核(含毕业创作/设计),但仅未通过学位论文答辩者,方准予结业。论文答辩未通过者,不得授予硕士、博士学位。研究生答辩未通过,经答辩委员会决议同意修改的,准予申请人在一年内修改论文,重新答辩一次。具体按学校学位授予有关规定执行。答辩未通过,不申请重新答辩者,若符合结业条件,可以申请办理结业手续,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

第三十二条 结束学业的研究生在10日内办妥各项手续(包括有国家助学贷款的毕业研究生与贷款承办银行签订还款协议协议)离校。定向、委托培养的毕业研究生的学历、学位证书及学籍档案由研究生管理部门按照协议约定送交其原工作单位人事部门。

第三十三条 未达到结业要求且按教学计划学习满一年以上者,发给肄业证书。学习不满一年者及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发给写实性学习证明。取消学籍者不发给学习证书。

第三十四条 依据国家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的规定,研究生管理部门每年将颁发的研究生毕(结)业证书信息报浙江省教育厅注册,并由浙江省教育厅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五条 学校不给违反国家招生规定的入学者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将予以追回并上报浙江省教育厅及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第三十六条 研究生的毕、结业和肄业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可以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八、学籍材料归档

第三十七条  研究生教育管理人员应及时做好研究生教学、学籍、人事等档案归档工作。下列材料应及时整理归入研究生本人档案:

(一)研究生录取登记表;

(二)毕业研究生成绩单;

(三)学位申请表

(四)毕业研究生登记表;

(五)全国毕业研究生就业派遣通知书;

(六)研究生在校期间的获奖或处分材料。

第三十八条  研究生毕业后,由各培养单位负责整理好毕业档案,寄往就业单位。退学研究生的档案根据人才交流中心或有关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同意接受函寄送。外国留学生的档案按有关规定办理。

九、其他

第三十九条 研究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按《中国美术学院国家助学贷款办法》(国美院发﹝201450号)文件办理。

第四十条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学校进行审查,审查须经学生生源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协助核查。

第四十一条 学校对接受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学生、留学生的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学生证不慎遗失的,可以申请补发。补发程序及时间按照《中国美术学院学生证、校徽的管理和使用规定》(国美院发﹝2010106号)文件办理。

第四十三条 本细则自201791日起执行,由中国美术学院研究生处负责解释。此前学校所制定的《关于印发〈中国美术学院学籍管理实施细则〉等11个规定(办法)的通知》(国美教发﹝200522号)中的《中国美术学院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一文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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